于彪、曹志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4民初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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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4民初980号案件名称
于彪、曹志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于彪;曹志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4民初980号原告:于彪,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曹**利,男,48岁,汉族,南票区安全监察局司机,住址不详。原告于彪与被告曹**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彪承担。审判员 代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许常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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