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宏与程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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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515号案件名称
郑宏与程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宏;程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郑宏,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南义沟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1********。被执行人程义,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城内纪丰大厦****,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76********。本院在执行郑宏与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程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义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宏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程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程义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程义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因被执行人程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程义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程义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程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被执行人程义名下位于甘泉姚店的甘房权证姚店区字第**-242号房产已经被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另案查封,且本院查明该房产以及抵押给甘泉农村商业银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程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程义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海波书 记 员 程 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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