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才、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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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22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东才、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东才;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2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东才,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岭,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董事长。王东才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112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0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7000元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000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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