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2民初6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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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02民初6598号案件名称
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2民初6598号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银丽,任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317304563B。被告:袁勇,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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