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丽巴哈吐尼亚孜、阿不都热合曼斯提瓦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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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809号案件名称
古丽巴哈吐尼亚孜、阿不都热合曼斯提瓦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古丽巴哈吐尼亚孜;阿不都热合曼斯提瓦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809号申请执行人:古丽巴哈吐尼亚孜,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阿不都热合曼斯提瓦地,男,1971年7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丽巴哈吐尼亚孜与被执行人阿不都热合曼斯提瓦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46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古丽巴哈吐尼亚孜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和解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巴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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