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范县白衣阁乡东赵庄村民委员会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6民初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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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6民初691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范县白衣阁乡东赵庄村民委员会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范县白衣阁乡东赵庄村民委员会;张银起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6民初691号原告: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濮城工贸区。法定代表人:岳宗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县白衣阁乡东赵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白衣阁乡东赵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山波,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起,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范县教育局退休干部,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彬,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白衣阁乡东赵庄村民委员会、张银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43元,减半收取50521.5元,由原告河南省超龙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史庆彬审判员 胡德臣审判员 李宏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武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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