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醴陵市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磊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0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049号
  • 案件名称

    醴陵市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磊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醴陵市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磊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049号原告:醴陵市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五环星城24#楼111号。法定代表人:张赛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丽,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等。被告:黄石磊,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稻香,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醴陵市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尹优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海波书 记 员 谢晴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