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贤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业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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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939号案件名称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贤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业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安徽贤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文艳;周业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939号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龙,男。被告:安徽贤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业龙,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文艳,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贤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业龙、刘文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志毅书记员 叶舒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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