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灵与吕小管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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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407号案件名称
张庆灵与吕小管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庆灵;吕小管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灵,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小梁乡刘村。被执行人吕小管,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任柳村。申请执行人张庆灵与被执行人吕小管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晋0882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0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小管名下的晋MBD935号美仑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助理赵永义书记员张晓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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