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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灵与吕小管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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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407号
  • 案件名称

    张庆灵与吕小管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庆灵;吕小管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灵,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小梁乡刘村。被执行人吕小管,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嵋阳镇任柳村。申请执行人张庆灵与被执行人吕小管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晋0882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0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小管名下的晋MBD935号美仑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助理赵永义书记员张晓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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