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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刘新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5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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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5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鹏、刘新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罗鹏;刘新泽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鹏,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刘新泽,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罗鹏与被执行人刘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4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新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鹏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鹏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3执3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亚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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