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刘新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5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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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567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鹏、刘新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鹏;刘新泽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鹏,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刘新泽,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罗鹏与被执行人刘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4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新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鹏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鹏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3执3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亚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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