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景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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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403号案件名称
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景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景凯;张颖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6号。法定代表人赵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景凯,男,汉族,1978年3月19日生,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颖(系景凯妻子),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生,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与景凯、张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景凯、张颖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辽092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宏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莺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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