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玉民、西安市临潼区桃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5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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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5218号案件名称
陆玉民、西安市临潼区桃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陆玉民;西安市临潼区桃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5民初5218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桃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张洪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玉民,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桃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桃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临潼区桃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5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桃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小娟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锋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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