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普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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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331号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普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普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封丘县文化路与南干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71656107G。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普兵,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关于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普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18日依据(2021)豫0727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我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为:“一、本案案件款总计26466.25元,被执行人自愿偿还申请人1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款全部偿还于申请人。二、如被执行人马普兵不按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亦可持本协议申请恢复对本案判决书剩余未付案款继续执行。三、履行完毕后,本案双方再无纠纷”。申请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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