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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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8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81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巢湖市。法定代表人:马天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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