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磊、葛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6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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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6624号案件名称
代磊、葛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代磊;葛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6624号原告:代磊,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葛源,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邓州市。原告代磊与被告葛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代磊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将款偿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磊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颜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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