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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焦雯婷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87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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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287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焦雯婷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焦雯婷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28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206、1207、2182、2183。负责人:田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焦雯婷,女,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焦雯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焦雯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欠款本金21925.79元、逾期利息2676.38元、违约金(滞纳金)3277.77元,共计27879.94元。案件受理费498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焦雯婷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1925.79元、逾期利息2676.38元、违约金(滞纳金)3277.77元,共计27879.9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98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28937.94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审理。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2021年5月18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多次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股权房屋登记信息,有车辆;2021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其名下牌照号为津NUXXXX的机动车进行查封,因未查到车辆信息该车未能查封;2021年9月3日,本院前往天津市房屋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4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可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洪宇书 记 员 董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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