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24民初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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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民初240号案件名称
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国;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24民初240号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27号4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国,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桃羽(林国女儿),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子。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建审判员 胡銮审判员 张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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