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乡县人民法院、刘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10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024号
  • 案件名称

    新乡县人民法院、刘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县人民法院;刘畅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县人民法院,地址:新乡县府前街。被执行人:刘畅,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关于新乡县法院执行刘畅罚金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2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处罚金一万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人在监狱,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执行。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研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10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畅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凯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