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宏伟、张飞燕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保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保2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保267号
  • 案件名称

    常宏伟、张飞燕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保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常宏伟;张飞燕;张林军;赵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保267号赵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常宏伟、张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66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常宏伟、张飞燕名下93398元财产,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常宏伟、张飞燕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保267号财产保全案件无可供保全财产,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