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宏伟、张飞燕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保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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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保267号案件名称
常宏伟、张飞燕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保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常宏伟;张飞燕;张林军;赵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保267号赵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常宏伟、张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66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常宏伟、张飞燕名下93398元财产,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常宏伟、张飞燕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保267号财产保全案件无可供保全财产,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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