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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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57号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世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657号王世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世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王世重处以罚金3000元,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世重已将罚金3000元缴纳。本院(2019)陕0902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世重处以罚金3000元的内容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世重处以罚金3000元执行完毕,本院(2021)陕0902执2657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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