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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学民、邹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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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637号
  • 案件名称

    夏学民、邹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夏学民;邹霞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637号原告:夏学民,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强,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霞,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喜,系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学民与被告邹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学民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学民撤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夏学民负担。审判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旭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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