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学民、邹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6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637号案件名称
夏学民、邹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夏学民;邹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637号原告:夏学民,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强,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霞,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喜,系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学民与被告邹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学民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学民撤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夏学民负担。审判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旭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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