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淑花、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8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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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815号之三案件名称
栾淑花、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栾淑花;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8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栾淑花,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长胜花园A3-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5549947480。法定代表人:王占权,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栾淑花与被执行人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0426元及利息,执行费5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限额冻结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82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于2021年7月9日限额冻结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82元(实际冻结757.9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7元扣划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于2021年9月3日将执行款合计332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大连宏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保险、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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