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延红诉被告路军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6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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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6512号案件名称
原告柴延红诉被告路军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路军祥;柴延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6512号 原告柴延红,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路军祥,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受理原告柴延红诉被告路军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延红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延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柴延红负担25元。 审 判 员 白海江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星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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