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鹏英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4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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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4339号案件名称
任鹏英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鹏英;刘德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4339号申请执行人:任鹏英,女,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德广,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执行任鹏英与刘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因申请人现无法提供车辆行踪,故本院暂无法处置。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方 岩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志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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