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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鹏英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4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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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4339号
  • 案件名称

    任鹏英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任鹏英;刘德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4339号申请执行人:任鹏英,女,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德广,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执行任鹏英与刘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因申请人现无法提供车辆行踪,故本院暂无法处置。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方 岩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志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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