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东祎、李廷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7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757号案件名称
丛东祎、李廷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丛东祎;李廷武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丛东祎,男,1969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廷武,男,1975年08月29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丛东祎和李廷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丛东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24执1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香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