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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东祎、李廷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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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757号
  • 案件名称

    丛东祎、李廷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丛东祎;李廷武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丛东祎,男,1969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廷武,男,1975年08月29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丛东祎和李廷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丛东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24执1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香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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