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同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9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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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995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同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同生;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5栋11层1103号。法定代表人:卑长元。被执行人:向同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A1-2-08地块正和?金帝庄园A区2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齐小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4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向同生、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759.2元,执行费1111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共73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属于首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工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筠连县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子棋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5栋11层1103号。法定代表人:卑长元。被执行人:向同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A1-2-08地块正和?金帝庄园A区2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齐小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4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四川悦达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向同生、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759.2元,执行费1111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共73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属于首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工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筠连县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子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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