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利与重庆聚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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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239号案件名称
周建利与重庆聚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建利;重庆聚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239号 原告:周建利,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琼,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意,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聚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F1-01/0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62UY0D。法定代表人:陈彬,执行董事。原告周建利与被告重庆聚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重庆聚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周建利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渝0116民初1321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21)渝0116民初13219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周建利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杨继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梅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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