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周云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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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767号案件名称
赵东、周云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东;周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767号申请执行人赵东,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东港市。被执行人周云,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东与被执行人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周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赵东欠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东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7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巍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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