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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汤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3执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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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3执803号
  • 案件名称

    张莉、汤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莉;汤帆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县。被执行人汤帆,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县。本院在执行张莉与汤帆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汤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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