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汤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3执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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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3执803号案件名称
张莉、汤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莉;汤帆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县。被执行人汤帆,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县。本院在执行张莉与汤帆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汤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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