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红雷与张晋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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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64号之二案件名称
段红雷与张晋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段红雷;张晋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红雷,男,1982年04月17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晋海,男,1981年11月23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段红雷与张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晋海的银行存款,现因此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晋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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