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芝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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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740号案件名称
张英芝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英芝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张英芝,女,1973年1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阜蒙县隆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滨。被执行人,许滨,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申请执行人张英芝与被执行人许滨、阜蒙县隆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滨、阜蒙县隆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英芝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2021年10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21年11月30日给付剩余10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琳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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