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娜丽与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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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061号案件名称
康娜丽与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NATALIA KOMPANETS;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061号原告:康娜丽(NATALIAKOMPANETS),女,国籍俄罗斯联邦,1988年8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谢卫路XXX弄XXX号楼203室,护照号码:XXXXXXXXX。被告: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纪良皓,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康娜丽(NATALIAKOMPANETS)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沪0116民初12040号〕,康娜丽(NATALIAKOMPANETS)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2021)沪0116民初12061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21)沪0116民初12061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21)沪0116民初12040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康娜丽(NATALIAKOMPANETS)诉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康娜丽(NATALIAKOMPANETS)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二、注销康娜丽(NATALIAKOMPANETS)诉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沪0116民初12061号]。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刘荷华人民陪审员 朱范利法官 助理 胡 琼书 记 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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