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俊源、马浩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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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6231号案件名称
苏俊源、马浩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苏俊源;马浩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6231号 原告:马浩浩,男,199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苏俊源,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马浩浩与被告苏俊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马浩浩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浩浩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浩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波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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