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赵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4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440号案件名称
张志刚、赵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志刚;赵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性,汉族1977年1月01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赵燕,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21民初4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张志刚与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和(2021)皖1621执恢1424号案件是同一被执行人,两案案由及被执行人均相同,为方便执行,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一、本案与(2021)皖1621执恢1424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恢14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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