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吴永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3执恢1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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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执恢148号之二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吴永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吴永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 渝0103执恢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韩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永勤,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吴永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2019)渝0103民初28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吴永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日的贷款本金256928.66元、利息5752.7元、罚息71.75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256928.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支付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利息57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复利;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吴永勤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号X幢XX-XX房屋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永勤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号X幢XX-XX房屋,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房屋拍卖成交后,扣除本案的执行费、支付网拍机构服务费、支付买受人过户时代被执行人垫付的税费后,共计支付申请人250108元,但本案仍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琦审 判 员 王 庆审 判 员 彭重波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汉升 书 记 员 周奕成-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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