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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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198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素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198号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照,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素琴,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静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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