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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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30号案件名称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30号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8RJX9N。法定代表人:张炳奕,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伟,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61493355X。法定代表人:欧晓东,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45226。法定代表人:刘海云,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熨,该公司法务。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GY878K。法定代表人:付长浩,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计6150元由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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