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曾中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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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41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曾中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曾中强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4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中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11MA4N8Y5W5Q。经营者:曾中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曾中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曾中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石 峰 审判员 吴 圣 岩 人民陪审员 刘 昆 言 [院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苏 洁 书记员 曹 琼 予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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