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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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927号案件名称
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曼诺市甘托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被执行人: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10号。 法定代表人:沈再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1543元(其中执行标的50880元,案件执行费663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思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宗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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