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1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108号案件名称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108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闫龙。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隋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通知书(2021)辽0624民特108号 下一篇 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