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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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111号案件名称
金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金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111号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本院在执行与金某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辽0603邢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金某某应缴纳罚金5000元,并没收其财产4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清执行员 葛 威执行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华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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