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陶凤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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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193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陶凤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陶凤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19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38号。负责人:尚建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春龙,系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宇男,系该行员工。二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陶凤玉,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与被告陶凤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珈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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