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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越、刘大鹏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2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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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2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越、刘大鹏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越;刘大鹏;孟昌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越,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大鹏,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孟昌华,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越与被执行人刘大鹏、孟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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