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越、刘大鹏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2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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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29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越、刘大鹏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越;刘大鹏;孟昌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越,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大鹏,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孟昌华,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越与被执行人刘大鹏、孟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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