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开元、郑训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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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664号案件名称
卢开元、郑训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卢开元;郑训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卢开元,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郑训早,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卢开元与郑训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佘林森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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