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东、李盼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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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3138号案件名称
顾建东、李盼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顾建东;李盼强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3138号原告:顾建东,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住唐山市滦南县。被告:李盼强,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原告顾建东与被告李盼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顾建东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建东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计314.5元,由原告顾建东负担。审 判 员 董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袁 璐书 记 员 孙伟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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