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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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23号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3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1,021.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886号案对被保全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1,021.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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