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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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443号案件名称
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443号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1甲6号3门。法定代表人:高雅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瑞,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春梅,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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