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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浩、朱章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328民初4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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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889号
  • 案件名称

    付浩、朱章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付浩;朱章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28民初4889号原告付浩,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6月14日,住河南省唐河县古城乡小常庄村傅庄3号。被告朱章宏,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8月29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何庄村何庄23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付浩欠款1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告朱章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航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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