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浩、朱章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328民初4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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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889号案件名称
付浩、朱章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付浩;朱章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28民初4889号原告付浩,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6月14日,住河南省唐河县古城乡小常庄村傅庄3号。被告朱章宏,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8月29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何庄村何庄23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付浩欠款1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告朱章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航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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