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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等王乡鹏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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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693号
  •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等王乡鹏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王乡鹏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潘碎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西海路。        经营者:王乡鹏,男,1999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婷,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乡鹏,男,1999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上诉人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因与被上诉人王乡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4元、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美蓉审判员    刘维审判员    马翔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新书记员    史志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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