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等王乡鹏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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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693号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等王乡鹏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王乡鹏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潘碎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西海路。 经营者:王乡鹏,男,1999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婷,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乡鹏,男,1999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上诉人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因与被上诉人王乡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玛纳斯县华辉纺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4元、玛纳斯县诚挚工程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美蓉审判员 刘维审判员 马翔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新书记员 史志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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