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循化县艾麦尔清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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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382号案件名称
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循化县艾麦尔清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循化县艾麦尔清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382号原告: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循化县艾麦尔清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循化县。 法定代表人:何文清。 原告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循化县艾麦尔清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青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卢丹洁书记员 韩美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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